“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人事管理规范,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人事事务实行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人事管理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其相关的政策,确定为人事代理制度。
文件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工作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科技机构等无主管单位和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及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调动、辞职、辞退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其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人事代理)。
第三条: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1997]10号·1997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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