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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及管理机构
时间:2008年1月18日 作者:西安招聘热线
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规定: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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