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依法参加西安市社会保险的,可落户西安市区非农业户口。户口可落入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也可落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文件摘录: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27日)
第十条 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证明。 第十二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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